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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
发布时间: 2015-07-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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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苏少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对互联网行业来说,如何立足建设网络强国的大背景,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使法治成为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鲜明标志,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

  网络空间法治化势在必行

  第一,网络空间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互联网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改变着经济发展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在此过程中,网络空间现实化、现实生活网络化的趋势交融发展,以网络空间为载体的各种社会关系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此背景下,由于任何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之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嬗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命题则必然包括依法治网这一组成部分。只有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以法治的方式将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进而保障依法治国进程有序推进。

  第二,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当今世界,网络空间已成为继领土、领空、领海和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是国家主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信息通信业在关键技术、核心设备和网络基础资源等方面受制于人的局面仍未能得到根本改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一些拥有先进网络技术、庞大网络资源的西方国家肆无忌惮地违反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通过网络侵犯我国主权、危害国家安全,并且这种情况随着技术的高速演进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利用法治手段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经成为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当前,网络宽带化、智能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应用社交化、传统行业互联网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整个信息通信行业正在进入一个以大数据、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时期。与此相伴而生的是,网络信息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僵尸木马、黑客攻击、网站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网络本身的发展。要保障网络健康发展,固然离不开技术手段的作用,做到“以网制网”,但与此同时,还要依靠法治手段,做到“以法护网”,依法调整各类网络行为,重建网络空间的新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法治建设问题的“五重五轻”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20年,也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的20年。随着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新业务的不断创新,特别是整个社会呈现出互联网化的趋势,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水平与时代要求、社会期盼以及网络本身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思维方式上重技术、轻法治。长期以来,技术型思维成为网络管理的主导思维,很多人认为互联网既然是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行业,只要通过提升技术能力,就能形成平衡局面,从而出现了重视技术、轻视法治的倾向。正是因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网络法治的不彰。

  二是在立法程序上重应急、轻规划。目前涉及互联网的立法大多属于应急式的立法,重点聚焦在网络建设、安全等方面,对如何规范网络中的各类关系涉及较少,许多规定过于原则或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缺乏顶层设计,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框架,还没有一部互联网方面的基础法律作为网络法律的底层构架。

  三是在制度效果上重数量、轻质量。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层级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2012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余均为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总体较低,执行的效力也低。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有的从部门利益出发,立法缺乏协调和系统性,法律之间不能相互补充、拾遗补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工作。

  四是在执法环节上重审批、轻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从总体上看属于防范型管理模式,以事前审批为主,在事中、事后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工作缺失,未能形成全流程的管理模式。

  五是在价值取向上重管理、轻保护。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大多是管制型的法律,强调对网站企业和网民施加种种责任和义务,禁止性规范多,保护性条款少,侧重于管理职权和处罚措施,但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墨不多、保护不够。

  加快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三个关键

  第一,推动科学立法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对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引领作用。一是要在《宪法》的框架下,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一部规范网络空间各类关系的基本法,确定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总体框架,明确政府、企业、网民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立”,就是加强对新领域的立法工作,填补制度空白。“改”,就是现行法律法规要随着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废”,就是要对那些与上位法相违背、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止。“释”,就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网络空间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可委托网络研究组织、互联网协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起草网络法律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及建议,推进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

  第二,坚持严格执法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网络空间,保障网络空间主体履行责任、享受权利,在法治轨道上提升治网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对我们来说,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将在网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分工加强配合,形成网络管理合力。另一方面要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省内非经营网站的备案管理和电话用户实名制工作,配合公安、宣传等部门开展网络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网上有害信息。

  第三,促进全民守法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目标和根本。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养成按照法治观念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和行为模式,有效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通过签订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三是发挥网络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把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理念深度嵌入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推动法治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网络守法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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